法院判決監護權跟你想像中的不一樣!台中律師/台中律師推薦
法院判決監護權跟你想像中的不一樣!
阿嬌:丁律師,我要爭取單獨監護。
丁律師:給妳當主要照顧者在生活上有遇到麻煩嗎?
阿嬌:這樣我要辦事情很不方便!
丁律師:什麼事情?
阿嬌:我要幫孩子遷戶口跟轉學。
丁律師:這個你可以自己決定喔!
阿嬌:我要幫孩子做什麼事情對方都有意見!
丁律師:就算沒有監護權他一樣意見很多不是嗎?
離婚的時候大部分人都會希望可以單獨取得孩子的監護權,不要跟對方共同監護。大多數的理由多半是之後辦事情很麻煩、對方不好溝通,之後還要跟他討論孩子的事情也太累、或是對方根本就不愛孩子,沒資格有監護權之類。我必須要老實的跟大家說,法院的想法跟你不一樣,進入訴訟前先對於法院的想法有認識,才不會誤會法官沒有考慮到現實的狀況。
1. 歷史演進:
最早開始有一段時間法院都是判共同監護,接著發生很多沒有跟孩子同住的一方刻意藉由有監護權來去跟對方談條件或是單存為了反對而反對的狀況。後來法院開始有些判決會願意為了上面的現象而開始給單獨監護權,結果卻發現沒有監護權的那一方開始自暴自棄,開始不來看孩子,讓孩子出現被遺棄的感覺。更糟糕的,後來就開始不給孩子扶養費。後來法院為了平衡上面的兩種狀況,大部分的判決都開始給共同監護,但是讓跟孩子同住的一方擔任主要照顧者。
2. 主要照顧者是什麼?很厲害嗎?
老實說,超級厲害的。你能夠幫孩子想的到的大小事情基本上主要照顧者都可以自己做決定,像是常見的:遷戶口、就學、開戶、醫療、要不要念課後班、要不要去畢業旅行這些幾乎都可以自己做決定。跟對方討論基本上就只是給對方面子還有給他的表達意見的機會而已,最後你都還是可以不甩對方自己處理。所以根本上來說,跟單獨監護沒有差太多。
3. 另外一方的監護權什麼時候可以使用?
好問題,基本上大概只有下面三種狀況:
A.在成年以前要結婚必須要監護權人同意,但是這個遇到的機會是有多高?而且新法都已經改成18歲就成年了,行使這個權力的機會就更微乎其微了。
B.重大的醫療行為,這邊的重大程度是已經到達需要手術開刀的那種重大。而且還是那種妳還有時間去問其他醫生到底是不是真的需要開刀,還是有其他的內科療法可以代替的那種沒有真正急迫性的侵入性治療。真的發生意外很緊急的狀況,就算沒有主要照顧者同意,人進到醫院,醫生就直接處理了。簡單來說,這種狀況要發生的機會也很小。
C.移民,這種可能會影響到對方還有對方的家族很長的時間無法跟孩子互動的決定,對於對方權益的侵害相當重大,需要對方的同意應該不過分吧!
為什麼法院要給主要照顧者這麼大的權力可以幫孩子決定這麼多的事情?因為要照顧一個孩子要處理的事情超級無敵多,不給完整的權力還是什麼都請是對方是要怎麼辦事情?不過反過來講,對方的監護權基本上已經都被架空了,只留下那個名而無法真正行使了。
4. 什麼狀況下法官還是願意給單獨監護?
還是有些特殊的狀況法官是願意給單獨監護權的,像是對方過去曾經有過刻意藉有自己有監護權而做出對孩子有負面影響的決定,像是遲遲不去配合報戶口、刻意不讓孩子轉學到距離孩子真正住所比較近的學校等就是一種。另外像是對方長年都在國外生活或是長時間需要入監服刑,這種狀況他有監護權也是不恰當。
5. 還有其他什麼方法可以取得單獨監護權嗎?
有喔!對方同意就可以喔!至於要怎麼讓對方同意,那就要看你願意拿出什麼條件來跟對方在換取單獨監護了。是用降低對方給付的扶養費,或是在婚後財產分配這一塊做出退或是利用談判上的其他優勢勸使對方答應都是方法。
6. 開庭的時候跟法官說那些話是會讓你的律師想要叫你閉嘴的?
你有沒有發現,前面我提到法院的判決方向,不論結果的好壞,他們的出發點都是為了孩子。所以你在開庭的時候絕對不要說出「我就是不想要跟對方一起監護」、「對方沒有資格」這種情緒性的講法,因為這樣只會讓法官認為你可能不是友善父母。不要說要爭取單獨監護了,法官甚至有可能就因為認定你不是友善父母而認定對方比較適合擔任主要照顧者。
如果你無法判斷那些話該說或是不該說,你可以直接跟法官說「請律師幫我回答」。
7. 對方沒有給付扶養費,可以剝奪對方的監護權嗎?
真的可以理解沒有出扶養費是一件很王八蛋的事情,但是就法院的邏輯來說,用剝奪監護權來處罰對方是個人情緒發洩。沒給錢這件事情應該是要用給付扶養費的訴訟或是用強制執行來解決。
訴訟中提這件事情的目的應該是要影響法官對於對方的刻板印象,然後再搭配其他的主張或是訴訟策略,要用這個來當作單獨監護的理由恐怕在理由上會比較薄弱。